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建立和完善针对民营经济信贷业务的监管指标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首贷、续贷、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

省知识产权、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面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合作,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的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