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Not yet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违法养犬集中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违法养犬查处、流浪犬处置、狂犬捕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养犬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犬只免疫、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及占道经营犬只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疫情监测及留检场所的防疫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人患)预防及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狂犬病疫苗(人用)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犬只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文旅广体、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