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进行侮辱、诽谤等;

(二)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以删帖、消除影响等名义向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行为。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