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三)泄露、强制收集核心技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培训、考核等活动;

(五)干预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

(六)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八)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