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本省建立健全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工商业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者商事调解组织,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纠纷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