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