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

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涉外法律法规、外事政策、监管政策、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指导服务以及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