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合作,推广产教融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依规开展自主评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支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培养人才,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