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部门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发现民营经济组织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重大生产经营风险的,及时预警并提供指导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