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多方共同参与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者信用保证基金,为民营经济组织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