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超出招标、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通过不合理设置项目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参与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八)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