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公示期三年。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公示,停止共享名单和实施惩戒。法律、法规对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一年公示期;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作出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