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依照本规定被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