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