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在公共场所书面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