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Not yet in force超过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标志,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需要拆除、加固、改造高速公路设施的,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或者违法删除相关数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数据的汇聚应用,完善违法超限运输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线索移送、协同处置和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