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Not yet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影响高速公路畅通以及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燃放、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两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隧道、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埋设管线。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取土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