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国家、省级重点镇;

(二)重点A级旅游景区,重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街道。

其余乡镇、街道和村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