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实施引水进寨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三十户以上的村寨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点,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水泵和火钩、火叉、板斧等必要的灭火、破拆工具。

五十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小于两百立方米的水池,并修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