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新建或利用村民住宅及其他配套用房改建、扩建的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经营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除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外,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十四个标间(单间)、单栋建筑不超过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上述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