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航道设施。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