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侵占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