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