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村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制度。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协商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