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6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是指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由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
浦东新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浦东新区探索符合相关规模要求、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选择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许可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办理,也可以线下办理。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浦东新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进实现无接触服务、不见面办理。
对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对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整合精简,编制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在告知承诺书外另附许可审批条件。
浦东新区行业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行政许可部门编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对因承诺可以减省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可以在行政许可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公开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
浦东新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平台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