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研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