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湾、岛屿、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名称;
(四)村、社区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文化旅游等设施(以下统称专业设施)名称;
(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