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其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标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权人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地名标志由管理单位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
(五)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
(六)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七)村、社区和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