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Not yet in force

在渔业港口内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主机功率四十四点一千瓦以下或者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主机功率二百九十四千瓦以下或者船长小于二十四米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港的风力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不得出港的风力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