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Not yet in force渔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渔业港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物、废弃渔获物、生活垃圾进入渔业港口水域,并及时清理渔业港口水域内的船舶污染物、废弃渔获物和生活垃圾。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水域污染的,渔业港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