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业主欠交物业费等理由拒绝退出或者交接。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拒不退出或交接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