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Not yet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做好公共绿地养护和环境卫生维护,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三)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四)对违反环保、治安、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质疑,并反馈处理情况;

(六)制定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开展公共卫生、志愿服务等活动;

(七)妥善保管业主名册、设施设备管理运行记录、共有部分经营管理账册等档案资料,做好物业服务记录;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助老托幼、家政保洁、家电维修等个性化服务的,应当将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按照自愿原则与业主另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