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可以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探索以市场化手段创新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