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Not yet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