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Not yet in force下列活动与事项涉及地名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二)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五)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六)机关、团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