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