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房屋,其物业收费可以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约定;协商未果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