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等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清算后的预收、代收取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法律或者合同未明确物业服务人通知义务期限的,应当提前九十日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