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对房屋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等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