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资料移交、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起始时间、公共收益管理、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房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享。

鼓励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