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委员应当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记入会议记录,并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告。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