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