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yet in force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肇新河流域内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确定责任主体、治理目标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