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Not yet in force市、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排污单位在入安肇新河排污口附近醒目位置设置排污口标识牌,载明排污口名称、类型、编码以及地理位置、责任主体、监管主体、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维护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