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检查时,应当优化行政检查事项和频次,禁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

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