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Not yet in force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佛教协会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破坏宗教和睦、教派和睦的;
(四)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藏传佛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藏传佛教活动的;
(八)不遵守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九)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但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及时撤换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责令该场所撤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