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Not yet in force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投诉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并告知消费者。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处理;主要责任部门不明确的,由各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分别处理;多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部门处理。投诉涉及跨区域且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信息转交相关区域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