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Not yet in force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加强消费普法宣传;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评议、消费引导等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商品和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组织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