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Not yet in force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快件及时、安全送达。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收件时,应当登记寄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重量和数量,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