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县(市、区)、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选举工作;

(三)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选举办法;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等进行审查;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

(八)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十)依法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